时间:2010-04-14 09:21:18 作者:杨汉卿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法院为什么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
原告:薛某,女,陕西人,暂住XXX市XXX区XXX村XX号。
张某,男,陕西人,暂住XXX市XXX区XXX村XX号。
被告:赵某,男,住XXX市XXX区XXX村XX号。
薛某、张某诉称:二人为夫妻关系。2008年5月二原告租赁赵某位于XXX区XXX村XX号平房一间用于居住,该房屋以烧土锅炉方式供暖。2009年1月24日晚,锅炉房发生煤气泄露,造成薛某(已怀孕19周,双胞胎)煤气中毒。2009年3月10日,因胎儿受薛某煤气中毒影响,进行了引产手术,胎儿未成活。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万5千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120急救车接诊收据、住院治疗病历和收据、被告房屋结构及取暖设施图片。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煤气中毒是在被告的房屋中毒的。其120急救车出车收据记录的地点是田村,而被告出租的房屋是在双槐树村,且不能证明120急救车是从赵某家房屋内将薛某接走的。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薛某、张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赵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证明赵某存在侵权行为。在本案中,薛某、张某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地系在其租赁房屋处,亦未能证明赵某存在侵权行为,故其不能证明赵某为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某、张某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意见》的规定】
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06条第2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本人做为被告的代理参加了此案的审理,刚接到法院裁定书时,曾对裁决书适用法律等问题产生过疑问,认为此裁定书有明显的错误,但经过一番思索后,疑云消除。此案应当依据实体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法官却依据程序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可能是法官的高明之处。民事案件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二原告主张煤气中毒是在被告的房屋内发生,应当就原告薛某是否在赵某出租的房屋内中毒这一事实进行举证,恰恰这一事实原告却提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从审判过程上看,此案进行了实体审理,没有证据证实薛某煤气中毒是在赵某出租的房屋发生的;从判决书上看,判决书上也论述了实体部分,但却引用程序法条驳回起诉;从法理上看,法官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应引用实体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却引用了程序法裁定驳回起诉。仔细分析一下,这可能明白法官的高明之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交纳诉讼费3800余元,而驳回起诉只需要交纳诉讼费50元。法官在裁决书中论述原告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地系在其租赁房屋处,亦未能证明赵某存在侵权行为,而其不能证明赵某为本案适格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驳回起诉。法官这样裁决可能有二个目的:一是原告夫妻是从陕来京打工人员,因其举证不能造成败诉,除了得不到医疗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原告的生活会因此更加困难,裁定驳回起诉,可以为原告节省一笔诉讼费,减轻其经济负担。二是为原告日后收集到证据再重新起诉埋下了伏笔。
纵观此案的裁判结果,本人认为既合法,又合乎情理,充分体现了法官在断案中的聪明智慧。
作者 杨汉卿 侵权责任律师 Tel:13718556681 E-mail/MSN:legendyhq@yahoo.com.cn QQ:956448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