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洁工梁丽案件定性分析

时间:2009-05-16 09:54:50  作者:杨汉卿  文章分类:法治星空

深圳清洁工梁丽案件定性分析

北京律师 杨汉卿

近日,从新闻媒体上看到,深圳清洁工梁丽因捡拾价值300万元首饰而被刑事拘留,如何定罪成为关注的热点,本人从法律角度做一点分析判断,仅供参考:

案件背景

梁丽案件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午9时,梁丽在候机大厅发现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捡拾,放入卫生间并告知同事曹某可能是电瓶,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第二阶段:上午9时40分,梁丽与同事一起用早餐,梁丽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比较重,可能是电瓶。这时,另一名清洁工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电瓶就送给他用于电鱼。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
    第三阶段: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来到那个洗手间从纸箱拿出首饰查看,并拿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第四个阶段: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晚6时,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机场规定

深圳机场规定捡拾纸箱必须上交,如果是密封的情况下,必须在2名工作人员以上才能开启。

                    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理解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定罪分析

从梁丽行为上看,梁丽是在机场大厅做清洁工作时,捡拾到他人遗忘的装有金银首饰箱,不是秘密窃取财物;

从梁丽主观上看,梁丽在捡拾后与同事谈到此事,并且说若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主观上不具有秘密窃取意识;

从案件发展过程看,在第一、二阶段,梁丽不存在占有的目的,只是捡拾保管;在第三阶段,性质发生了变化,梁丽在得知是金银首饰后,让同事去金店验证,并且带回家中。此时起,可以说梁丽主观上具有占有的目的。第四阶段,梁丽在刚得知事主报案,提出第二天上交,警察就找上门来,梁丽在确定是警察后主动交出首饰。此阶段可以说是梁丽在得知确定是失主遗忘物后,主动交给警方,证明其又不存在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情形;

基于以上事实和分析,笔者认为梁丽不构成犯罪,既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也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梁丽应无罪释放。

(作者:杨汉卿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3718556681  QQ:95644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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