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7 15:04:03 作者:胡庆乐 文章分类:仲裁文书
鹿泉市新华书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接受鹿泉市新华书店委托,指派鲁志平、胡庆乐律师代理其申请撤销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08】第336号裁决书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08】第336号裁决书存在明显的倾向性,难以保证其公平公正。
对照该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明显可以看出,仲裁庭支持的仲裁请求,叙述详细,论述确凿,唯恐有所疏漏;而仲裁庭不予支持的仲裁请求,只用了一句“缺乏关联性,证据明显不足”。这是连最起码的客观事实都不尊重的裁决,因为申请人所购的商铺是客观存在的,其经过申请人的装修装饰也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需要论证其有无关联性的证据,证据不足也无从说起。这就很明显的表示出,仲裁庭在裁决时没有依据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根据自己的被歪曲了的意志,刻意做出不公正的裁决。不撤销无法让人信服。
二、石裁字【2008】第336号裁决书系违法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本案是合同纠纷,申请人的诉求是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挽回损失。合同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06年10月交付给申请人的是未作装修装饰的毛坯商铺,而在合同解除后,申请人要退还给被申请人的是已经装修装饰完毕、配备了各项设备的现成商铺,不需任何变动即可使用,前后该商铺的价值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被申请人理应将这部分价值退还给申请人。而仲裁裁决无视这一事实,仅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这样的仲裁裁决造成的结果就是,守约的一方遭受损失,违约的一方获得利益,被申请人通过仲裁裁决这样的合法形式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这不是依法仲裁的结果,也不是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仲裁结果。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