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01 20:31:10 文章分类:房地产文书
甲方(卖方):张三
立契约人
乙方(买方):李四
附记人 中介机构:南京诚信房地产中介公司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
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法官物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
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坐落于南京市 鼓楼 区 华侨路35号1207室 ,
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权证号为 鼓楼字第12345号 ,丘
号为 123456-1-8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
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乙方在 2003年1月1日 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人民币)
(大写)贰万 元,(小写)¥20000 元
上述定金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在 时
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四条 该房屋房价款为(币种 人民币 ):
(大写)伍拾万元 ,(小写)¥500000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2003年1月5日前现金支付房款拾万元
(¥100000)
2、乙方领取房屋所有证时现金支付余款肆拾万元
(¥400000)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
万分之 四 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 十 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
超过 伍仟 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三
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
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 五 的违约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 2003年1月5日 时正式交付该房
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 2003年1月30日 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
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 房屋产权过户 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业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四
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
部分的 约定价值 评估价值 市场价格 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十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
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 三 天内将已收房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
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 三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定,虽然房屋所有权未作记载,但依法
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 十 日内 共同
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
取《房屋所有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
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
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
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
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点、燃气、有线
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甲方结清已发生的费用,甲方已经预缴的费用,其权益由乙方享
有,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第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
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契约 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 自 之
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 仲
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契约一式 伍 份。其中甲方留置 贰份,乙方留
执 贰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略
附件二 租赁、抵押、相邻等关系及其处理办法
1、房屋出卖前已出租给王五,甲方负责在房屋交付前解除租赁
关系,有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房屋出卖前已设定抵押权,担保债务贰拾万元。甲方负责在
乙方支付第一期房款前解除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有
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房屋阳光权受华侨路52号大楼妨害,其标准低于政府规定最
低标准,乙方取得房屋后无权提出异议。
该房屋自权利转移之日起6月内被依法拆迁的(拆迁时间
以乙方搬迁时间为准),双方按下列约定处理:甲方须在乙方
搬迁后10日内赔偿乙方人民币50000元。
附件三 室内附属设施和装修情况
(一)附属设施
1、水 市政提供,户外独立水表
2、电 8KW,户外磁卡电表
3、燃气 管道煤气
4、有线电视 南京有线电视网
5、通讯 南京电信固定电话一部,网通10兆宽带到户
6、其他 单元可视对讲门禁,紧急求救(小区物管)等
(二)装修情况:
简单描述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张三 乙方(签章):李四
证照/身份证号码: 证号/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123456789 987654321987654321
法定代表人:(甲方为单位时填写)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单位时填写)
地址:南京建邺区东升村3幢 地址:南京鼓楼区龙江小区
101室 100号1幢701室
联系电话:123456 联系电话:7654321
13812345678 1337654321
代理人(签章):张老大 代理人(签章):李小二
签约日期:2003.1.1 签约日期:2003.1.1
附记栏(以下仅适用于通过中介成交的买卖)
为甲、乙双方提供服务的经纪机构及其经办经纪人员如下:
经纪机构(签章)南京诚信房地产中介公司
资质证书号码:12345
经纪人员(签章):蒋信用
资质证书号码:54321
主要服务内容:房间、房款交接、代办权证
面积误差特别提示和补充约定
因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调整等原因,甲方现持有的《房屋所有权
证》记载的面积与交易后乙方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
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了避免交易后因面积差异可能引起的
纠纷,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将于交易过户前为买卖双方免费复核面积
(复核于二日内完成,交易大厅设有测绘受理窗口)。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面积误差已有充分了解和预见。双方经
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按下列第 1 种方法处理:
1、双方买卖房屋按套计价。双方自愿按房产测绘部门的面积复
何成果申请权属登记,《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款
不再调整。
2、房产测绘部门复核成果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95 平方
米。双方自愿按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并将《南京市房地产
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款调整为人民币 肆拾捌万 元,且
以调整后的房价款作为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申报价格。
3、
甲方(卖方):张三 乙方(卖方):李四
日期:2003.1.5 日期: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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