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

时间:2009-06-01 20:31:10    文章分类:房地产文书


 
  甲方(卖方):张三
立契约人  
  乙方(买方):李四
 
     
附记人    中介机构:南京诚信房地产中介公司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
 
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法官物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
 
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坐落于南京市 鼓楼 区 华侨路35号1207室 ,
 
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权证号为  鼓楼字第12345号 ,丘
 
号为 123456-1-8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
 
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乙方在 2003年1月1日 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人民币)
 
(大写)贰万 元,(小写)¥20000 元
 
  上述定金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在 时
 
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四条 该房屋房价款为(币种 人民币  ):
 
(大写)伍拾万元   ,(小写)¥500000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2003年1月5日前现金支付房款拾万元
     (¥100000)
  2、乙方领取房屋所有证时现金支付余款肆拾万元
     (¥400000)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
 
万分之      四       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  十 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
 
超过  伍仟 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三
 
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
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    五        的违约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 2003年1月5日 时正式交付该房
 
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   2003年1月30日 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
 
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 房屋产权过户 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业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四
 
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
 
部分的 约定价值  评估价值   市场价格   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十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
 
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 三 天内将已收房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
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  三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定,虽然房屋所有权未作记载,但依法
 
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 十 日内   共同
 
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
取《房屋所有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
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
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
 
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
 
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点、燃气、有线
 
 
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甲方结清已发生的费用,甲方已经预缴的费用,其权益由乙方享

有,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第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
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契约 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 自 之
 
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 仲
 
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契约一式 伍 份。其中甲方留置 贰份,乙方留
 
执 贰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附件二 租赁、抵押、相邻等关系及其处理办法
1、房屋出卖前已出租给王五,甲方负责在房屋交付前解除租赁

关系,有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房屋出卖前已设定抵押权,担保债务贰拾万元。甲方负责在

乙方支付第一期房款前解除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有

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房屋阳光权受华侨路52号大楼妨害,其标准低于政府规定最

低标准,乙方取得房屋后无权提出异议。

  该房屋自权利转移之日起6月内被依法拆迁的(拆迁时间

以乙方搬迁时间为准),双方按下列约定处理:甲方须在乙方

搬迁后10日内赔偿乙方人民币50000元。
 
附件三  室内附属设施和装修情况
 
(一)附属设施
  1、水 市政提供,户外独立水表
  2、电 8KW,户外磁卡电表
  3、燃气 管道煤气
  4、有线电视 南京有线电视网
  5、通讯 南京电信固定电话一部,网通10兆宽带到户
  6、其他 单元可视对讲门禁,紧急求救(小区物管)等
 
 
(二)装修情况:
简单描述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张三 乙方(签章):李四
   
证照/身份证号码: 证号/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123456789 987654321987654321
法定代表人:(甲方为单位时填写)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单位时填写)
   
地址:南京建邺区东升村3幢 地址:南京鼓楼区龙江小区
101室 100号1幢701室
联系电话:123456 联系电话:7654321
13812345678 1337654321
代理人(签章):张老大 代理人(签章):李小二
   
签约日期:2003.1.1 签约日期:2003.1.1
   
 
附记栏(以下仅适用于通过中介成交的买卖)
为甲、乙双方提供服务的经纪机构及其经办经纪人员如下:
经纪机构(签章)南京诚信房地产中介公司
资质证书号码:12345
经纪人员(签章):蒋信用
资质证书号码:54321
主要服务内容:房间、房款交接、代办权证
 
面积误差特别提示和补充约定
 
   因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调整等原因,甲方现持有的《房屋所有权
证》记载的面积与交易后乙方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
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了避免交易后因面积差异可能引起的
纠纷,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将于交易过户前为买卖双方免费复核面积
(复核于二日内完成,交易大厅设有测绘受理窗口)。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面积误差已有充分了解和预见。双方经
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按下列第  1  种方法处理:
  1、双方买卖房屋按套计价。双方自愿按房产测绘部门的面积复
 
何成果申请权属登记,《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款
不再调整。
  2、房产测绘部门复核成果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95 平方
 
米。双方自愿按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并将《南京市房地产
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款调整为人民币  肆拾捌万 元,且
以调整后的房价款作为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申报价格。
   3、
 
  甲方(卖方):张三 乙方(卖方):李四
  日期:2003.1.5 日期: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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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南京市房产局信息中心
电子邮箱    njfcj@njfcj.gov.cn

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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