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违约 房产公司被判双倍赔偿

时间:2009-06-06 12:09:53    文章分类:热点案例

 


    房产公司与买房人签订预售协议,并收取了定金,待签订正式合同时,买房人才发现房产公司已将房屋高价卖给第三人。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判定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双倍赔偿买房人支付的定金38万余元。
  2003年1月,39岁的王女士与宝泰隆公司(原为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宝泰隆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同泰公司的公章。该合同约定:同泰公司以每平方米7125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户楼房出售给王女士,并约定4月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王女士就支付给同泰公司购房定金人民币40万元。
  4月,当王女士按约定与同泰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得知同泰公司已将房屋以每平方米价款人民币8000元转卖他人。这让王女士感到很愤怒,认为同泰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同泰公司双倍赔偿王女士定金共计38万余元。同泰公司不服,以宝泰隆公司无权代理其与王女士签订协议书为由,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院查明:宝泰隆公司原是同泰公司的股东之一。后经有关部门登记为两个独立法人,且财务分开,但同泰公司的原有公章未按照规定上缴或者销毁,继续由宝泰隆公司保管。2003年1月,宝泰隆公司以同泰公司的名义与王女士签订协议书并加盖同泰公司印章,随后,同泰公司收到王女士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的购房定金4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同泰公司对宝泰隆公司保管其公章行为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且同泰公司收到王女士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的购房定金,该事实足以使买受人王女士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同泰公司。而同泰公司收取王女士支付的购房定金后,又以高于与王女士约定的购房价款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应承担承担双倍返还赔偿责任。因法定定金为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无效,而该房屋价值96万,定金应为19余万元,故判令同泰公司退还王女士40万元,另赔偿王女士19余万元。(北京法院网 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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