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1 21:06:18 作者:文才所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劳动者崔炳才在梁平县大同煤矿工作被检查出职业病尘肺二期,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3级伤残,经仲裁、一审、二审诉讼,诉讼中追加了崔炳才先前的用人单位梁平县天生新井煤矿为当事人,终审判决由大同煤矿赔偿崔炳才工伤待遇四十余万元。后大同煤矿再次向天生新井煤矿进行追偿诉讼,我所蒋文勇律师代理被告天生新井煤矿,提出大同煤矿没有追偿证据,崔炳才的职业病与天生新井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得到法院采信,一审判决驳回大同煤矿的诉讼请求。
该案给所有的用人单位的启示是深刻的,大家都知道职业病的形成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但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时的体检制度和离职时的身体检查至关重要,如果用人单位一旦拿不出相关证据证实劳动的健康档案,就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也对当前职业病的诊断制度、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诉讼仲裁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崔炳才作为一个劳动者,其工伤待遇的落实走诉讼程序就花费了三年时间,就会出现媒体报道的有的劳动者在诉讼程序没有走完就死亡了的事,这种维权诉讼的成本是一个普通劳动者无法想象的,其心理压力可想而知。故如何改革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再就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成本的降低,给了现在的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借口,这无疑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