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29 22:07:05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柳东升说,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新标准不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因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数是按社平工资计算的,其标准已经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
从5月1日起,全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均应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执行标准的地区:
执行第一档1050元/月的区县有: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北部新区等24个区县。上述地区的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执行第二档950元/月的县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上述地区的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