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5 21:46:20 文章分类:所内动态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梁平府办发〔2012〕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梁平县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全县法律服务人员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为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县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法律顾问聘用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1〕19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实施‘456’普法示范工程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渝委法建办〔2012〕3号)等文件要求,2012年底前实现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县政府,县级部门、驻梁单位、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聘请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并签订聘用合同。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聘请单位需要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县司法局可根据全县中心工作、重点工程,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建法律服务团(组),法律服务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县司法局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支持法律服务人员为各单位重大决策、重要活动、重大项目和重大投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
二、规范法律服务范围,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法律顾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签订顾问合同确定。聘请方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合同产生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
法律顾问根据聘请单位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聘请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聘请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聘请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聘请方参加诉讼,维护聘请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聘请方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聘请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聘请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聘请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聘请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聘请方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三、加强管理考核,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和重点企业,应在重大行政决策前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聘请法律顾问情况及法律顾问履职情况上报县委法建办和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将把乡镇(街道)、县级部门、企事业单位、驻梁单位和村(社区)聘请法律顾问情况作为年度法制建设考核内容之一。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附件:梁平县法律服务机构情况一览表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梁平县法律服务机构情况一览表
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
53223965
负责人:
吴兴勇
电话:
13709453782
执业律师10人 实习律师3人 律师助理2人
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石亮金
电话:
13896283933
执业律师5人
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蒋文勇
电话:
13370777909
执业律师6人 实习律师2人
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谢忠诚
电话:
13908269761
执业律师2人 实习律师1人
中心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
陈建国
电话:
13012318898
法律服务工作者11人
梁山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
谢友成
电话:
13320309958
法律服务工作者4人
新盛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
龙兴章
电话:
13896383935
法律服务工作者4人
屏锦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
邱世明
电话:
13212563341
法律服务工作者3人
袁驿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
顾冠男
电话:
13368481413
法律服务工作者4人
福禄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
张小勇
电话:
13896343113
法律服务工作者3人
仁贤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
龚春江
电话:
13896293736
法律服务工作者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