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3 22:13:5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被告人廖顺权犯受贿罪一案
提交日期: 2011-09-19 20:01:15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万法刑初字第0073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顺权,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身份证号码51222119670701xxxx,汉族,大学文化,涉嫌犯罪期间系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住原天城管委会宿舍x单元xx室(户籍地:万州区白岩路一巷x号x单元xx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1月14日由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期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敏杰,卿成平,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1]第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顺权犯受贿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顺权及其辩护人任敏杰、卿成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廖顺权在先后担任万州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负责社保服务中心装饰工程、边坡治理工程、社保局医保门诊供药商选择、人事调动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范家清4万元、易兴萍26万元、莫开淮、莫开国24万元、华夏银行万州支行31.15万元、谭咏雪1万元、向泉铭1万元、谭孟国2万元,以上人员或单位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9.15万元。
案发后,非法收受华夏银行万州支行的31.15万元已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廖顺权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5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顺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89.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顺权当庭否认收受莫开国15万元,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告人廖顺权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收受莫开国1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廖顺权从2006年至案发期间,历任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犯罪嫌疑人廖顺权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廖顺权符合受贿罪犯罪主体要件;
2.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万州委干[2004]107号文件,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府人[2004]12号文件,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万州人发[2007]5号文件,万州区人大常委会万州人发[2009]15号文件,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府人[2009]28号文件,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万州委干[2010]1号文件,证实被告人涉嫌犯罪期间的任职情况。
二、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
(一)收受范家清4万元
2006年上半年,时任万州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的被告人廖顺权经人介绍与万州区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范家清(另案处理)相识。同年11月左右一天,范家清电话告知被告人,自己申报的万州区体育学校土地出让方案要由分管国土的副区长主持评审会评议,希望廖顺权给该副区长说人情让方案通过,被告人未置可否。几天后的一个下午,廖顺权与范家清一起到“万州宾馆”一洗脚城洗脚,在包房内范家清再次表示希望廖顺权去给该副区长说人情,让其在体育学校的土地出让方案通过评审,同时让廖顺权拿些钱去跑关系,换届时调一个好的部门任职,并将4万元送给廖顺权。
(二)收受莫开国8万元
1.2005年春节,被告人廖顺权与莫开国、莫开淮(均另案处理)兄弟二人相识。2007年3月,廖顺权调任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任局长。同年11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将“闽天会展中心”整体划拨给万州区劳动局作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随后,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征集改建设计方案,莫开国、莫开淮兄弟二人以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交了改建设计方案。期间,莫开淮到廖顺权办公室向其表明参与了改建方案设计。廖顺权听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天成(另案处理)讲莫开国、莫开淮二人与本区某领导关系好,并转达了二人想承接装饰工程业务的意愿。廖顺权决定选用莫开国递交的设计方案,根据该设计方案分成装饰工程、中央空调、办公家俱等六个分项目,并将装饰工程部分首先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期间,莫开淮向廖顺权打听标的,廖顺权向其透露装饰工程的最低价。为了确保该工程的取得,莫开淮、莫开国二人以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潢分公司、万州区腾升建筑工程公司、重庆正华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名义分别参与社保服务中心装饰工程招投标。2007年12月25日,莫开国以重庆正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以143.17万元的低价中标社保服务中心装饰工程。2008年1月2日,在公示期还未过的情况下,廖顺权便代表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正华实业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期间,增加了近100万元的工程量,但未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廖顺权为规避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顺利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到装饰工程款,于2009年1月5日委托李天成将增加的近100万元的工程量分割为四份造价均不足30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与莫开国补充签订。在社保服务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及工程结算期间,莫开国为感谢廖顺权的帮忙和关照,先后送给廖顺权共计5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春节前一天,莫开国电话联系廖顺权后,在周家坝社保中心门前,在莫开国驾驶的轿车上,将3万元送给廖顺权。
(2)2008年春节后一天,莫开国邀请廖顺权吃饭后,在其驾驶的轿车上将2万元送给廖顺权。
2.2010年5月,因周家坝社保服务中心后山排污出现问题影响办公,廖顺权决定将社保服务中心排污治理、边坡治理相关工程项目交由莫开国承包。同年6月,莫开国以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潢分公司名义与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了这两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在施工期间,因增加工程量,双方未再签订合同而约定据实结算。同年8、9月份一天下午,莫开国为感谢廖顺权将工程给自己做,到万州区四方院外公路边,在自己驾驶的轿车上送给廖顺权3万元。
(三)收受易兴萍26万元
2008年9月,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选择医保门诊供药公司向众多供药商发布招投标文书。易兴萍(另案处理)得知消息后,到时任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被告人廖顺权的办公室自我介绍其公爹、丈夫与廖是同乡、同学,并向廖顺权表示想通过供药商的招投标拿到供药资格,请其帮忙,廖顺权当即同意。后易兴萍通过电话联系廖顺权,向其打听标的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廖顺权向易兴萍透露要以低于药品批发价82%的折扣率方能中标。易兴萍以挂靠的重庆开源医药有限公司名义以药品批发价80%的折扣率参与投标并中标,与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供药合同,获得两家医保门诊的供药资格。2009年合同续约一年。2010年9月,易兴萍又找到廖顺权,希望继续获得供药资格,请其帮忙。廖顺权再次向易透露在药品批发价80%的折扣率上再降两个点方能中标。易兴萍以重庆开源医药有限公司名义以药品批发价78%的折扣率中标并签订期限为一年的供药合同,获得三家医保门诊的供药资格。2008年至2010年期间,易兴萍为感谢廖顺权为自己提供的帮助,分6次送给廖顺权共计26万元。具体如下:
1.2008年10、11月的一天晚上,易兴萍驾驶自己的轿车到廖顺权居住的万州区四方院外公路边,在车上送给廖顺权3万元。
2.200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易兴萍驾驶自己的轿车到万州区四方院外公路边,在车上送给廖顺权4万元。
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易兴萍驾驶自己的轿车到万州区四方院外公路边,在车上送给廖顺权3万元。
4.2010年1月的一天晚上,易兴萍驾驶自己的轿车到廖顺权后来居住的周家坝原天城管委会宿舍外公路边,在车上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廖顺权5万元。
5.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易兴萍驾驶自己的轿车到周家坝原天城管委会宿舍外公路边,在车上送给廖顺权10万元。
6.2010年阴历7月的一天晚上,易兴萍驾驶自己的轿车到周家坝原天城管委会宿舍外公路边,在车上以祝贺廖顺权生日的名义送给廖1万元。
(四)收受华夏银行万州支行31.15万元
2008年3月,华夏银行万州支行行长向建平与时任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被告人廖顺权电话联系,向其表达希望该局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调整到华夏银行万州支行存储的意愿,廖顺权答复如果财政同意可以调整,但要求华夏银行万州支行给该局解决“工作经费”,向建平当即同意。同年4月,廖顺权主持召开局办公会议,研究农民工工资调整存储银行一事,确定银行要付给局里“工作经费”。同年5、6月,财政部门发文同意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从工商银行调整到华夏银行存储,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将2000多万元资金转存华夏银行万州支行,至2010年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总额达5000多万元。
2008年6月,廖顺权委派本单位财务科负责人宋玮冬到华夏银行万州支行去谈“工作经费”的事。宋玮冬与华夏银行万州支行行长向建平、副行长刘寿成协商华夏银行万州支行除以“工作经费”的名义每月给劳动保障局1万元外,还以用于支付廖顺权工作中不好处理的开支为由比照相同金额每月给廖顺权个人1万元。宋玮冬将协商结果告知廖顺权,廖表示同意。之后,廖顺权授意宋玮冬以其丈夫詹新建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帐户,由宋玮冬每月到华夏银行万州支行将给廖顺权个人的钱领出存在以詹新建名字开户的银行卡上,再将银行卡交给廖顺权。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华夏银行万州支行给廖顺权个人共计31.15万元。
(五)收受谭咏雪1万元
2008年,在天城妇幼保健院工作的谭咏雪得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医保中心要招人,便委托其叔叔向时任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被告人廖顺权打电话询问能否报名,廖回复可以报名。同年下半年,廖顺权让谭咏雪将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交给他后等消息。2009年6月,谭咏雪接到工作调动通知,同年7月正式到医保中心审核科上班。同年7、8月的一天上午,谭咏雪到廖顺权的办公室,送给廖1万元,感谢其为自己调动工作帮忙。
(六)收受向泉铭1万元
2008年春节前一天,重庆市炫洋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员向泉铭(另案处理)到时任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被告人廖顺权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廖顺权0.5万元。2008年下半年,向泉铭分别以重庆市炫洋医药有限公司、万州区中兴医药责任有限公司、万州区宏达医药责任有限公司三家医药公司的名义参与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门诊供药商招投标并中标。2009年春节前一天,向泉铭又到廖顺权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廖0.5万元。
(七)收受谭孟国2万元
2009年,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医保门诊需要配置一批电脑,由谭孟国经营的嘉禾电脑经营部分三次向医保门诊提供电脑共135台,销售金额共计30多万元。为感谢时任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被告人廖顺权的关照,2009年春节前一天,谭孟国到廖顺权的办公室,送给廖0.6万元;2009年8月的一天,谭孟国又到廖顺权的办公室,送给廖0.6万元;2010年春节前一天,谭孟国再次到廖顺权办公室,送给廖0.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顺权非法收受华夏银行万州支行的31.15万元已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廖顺权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2.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记录、装饰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表、工程竣工结算书、记帐凭证、供药商招投标情况统计表、药品购销合同、支付供药款财务凭证、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费用报销审签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夏银行集中营销费用开支审批表、开立银行帐户批复书、万州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情况表、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调函、协助查询银行存款通知及相关回复、暂停房产交易通知书、廖顺权个人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存款凭条、扣押款物清单、到案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等书证;
3.证人范家清、莫开国、熊道坪、易兴萍、骆成红、谭咏雪、宋纬冬、向建平、刘寿成、骆小平、李天成、向泉铭、谭孟国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廖顺权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顺权非法收受莫开国行送的15万元的事实,廖顺权提出自己没有收受该笔款项,其辩护人任敏杰、卿成平提出对该笔指控不能认定,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该笔受贿事实有过多次供述,其中有部分供述提出以查证属实为准。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当庭对该事实予以否认,提出在侦查阶段对该笔受贿事实的交待是因为当时自己思想压力大,记忆不清而做出的错误供述。另案处理的行贿人莫开国在开庭审理其行贿一案时,对该笔事实也当庭予以否认。除此之外,针对该笔指控事实,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能够予以佐证。所以,该辩解与辩护意见成立,对该笔指控,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顺权有自首、立功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廖顺权是在侦查机关2010年12月份办理范家清行贿一案中发现其受贿4万元的事实,即当时侦查机关已掌握了其部分受贿事实。后在2011年1月11日区纪委找被告人廖顺权调查及1月13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的调查中,廖顺权均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交待了其他重大的受贿事实。可见,被告人廖顺权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待的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自首。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廖顺权交待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不具体、也没有指向,即被告人的交待没有揭发他人具体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仅提交的一份渝万州检职侦移诉[2011]11号起诉意见书中的“犯罪嫌疑人廖顺权具有检举立功情节”一句话不能证明其有立功表现。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廖顺权有自首、立功情节并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顺权非法收受莫开淮行送的1万元的事实,经查,现有证据只有被告人廖顺权的供述,该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予以佐证。对该笔指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顺权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3.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顺权能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顺权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其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顺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廖顺权的违法所得73.1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荣萍
代理审判员 眭欧丽
人民陪审员 牟秀兰
二Ο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