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5 18:38:34 作者:蒋文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商业团体意外死亡保险事故中对死亡原因的判断责任应属专业保险机构
案例:
2013年10月25日12时许,在梁平县新华煤矿井下工作的职工何某突然晕倒,人事不省,被送往梁平县医院于当日15:05分宣布临床死亡,结论为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新华煤矿因先前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大地矿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故及时向大地保险公司进行了事故报案,大地保险公司也派出了保险理赔人员进行事故勘察,但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风险程度的增加及评估没有明确书面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是否对何某死亡原因进行查明即是否进行尸检。事后,新华煤矿向社会保险局申请工伤认定,依法认定何某死亡为工亡,按照安监总局的文件精神一次性向死者何某家属赔偿了60万元,同时约定被保险人何某的大地商业意外保险权利归新华煤矿享有和承受,新华煤矿据此向大地保险进行理赔,大地保险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16日下达拒赔通知书,理由为何某系疾病死亡而非意外死亡,故拒赔。
新华煤矿依法向梁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担对何某的意外死亡保险理赔款80000元,法院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围绕本案焦点:何某是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死亡,如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就该按约定赔偿,如不是则免责?关键在于判断意外死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还是在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24小时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应及时派出理赔查勘人员进行事故调查,针对本案而言,因职工在矿井下工作,环境很复杂,存在一氧化碳或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导致何某死亡的意外事故,也可能存在何某自身疾病因素死亡,保险人在对新华煤矿井下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对何某死亡事实进行查勘时,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对何某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究竟是疾病还是意外死亡的这种风险程度增加的事实进行尸检,而承担对该死亡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属作为保险人的专业机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告知义务和举证义务,现保险人大地保险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下达何某属疾病死亡不属意外死亡而拒赔的通知书明显的违背了保险人应该详尽的风险告知义务,况且,该案因何某死亡没有及时尸检,尸体已经火化,判明死亡原因的条件丧失,现有证据保险人不能证实何某属疾病死亡,新华煤矿已经提交了理赔的完整资料完成了举证义务,保险人没有进行尸检判明死亡原因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梁平县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口头判决由大地保险公司赔偿何某死亡的理赔款8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