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政处罚案

时间:2014-04-28 20:52:49  作者:文才所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HSDC〔2011〕第5号

行政执法机关: 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当     事     人: 汉寿县 XXXX 网吧

一、案件事实

2011 年 4 月 28 日,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在汉寿县太子庙镇 XXXX 网吧执法人员彭 xx 、程 xx 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后,对该网吧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网吧内的 30 、 31 号电脑终端上有二名涉嫌未成年人在上网玩游戏。经现场询问,这二名涉嫌未成年人系汉寿县 X   X 中学初一和初三的学生,年龄分别为 12 岁、 13 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规定属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湘汉文执检字 [2011] 第 201107040035 号),并对当事人接纳的二名未成年人进行了现场照相,固定证据;同时现场获取了这二名未成年人的签名证据。该网吧场所法定代表人胡 xx 当场在《现场检查记录》、《未成年人签名页面》上签名确认。

2011 年 4 月 29 日该案报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行政执法人员彭 xx 、程 xx 办理此案。同日对当事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011 年 5 月 3 日,执法人员对 XXXX 网吧法定代表人胡 xx 进行了调查询问,获取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对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了承认。

2011 年 5 月 4 日,完成了该案调查,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据此办案人员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后经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警告並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以此拟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1 年 5 月 6 日,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 XXXX 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常汉文执罚告字 [2011] 第 201107040035 号): 1 、告知对当事人拟定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 、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3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湘常汉文送字 [2011] 第 0704003501号)上签名签收,表示自愿接受处罚决定,并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 ”。汉寿县 XXXX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 年 5 月 9 日经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决定,对汉寿县 XXXX 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汉寿县政务中心 指定代缴罚没款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此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汉文执罚字 [2011] 第 201107040035 号)。

同日,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汉文执罚字 [2011] 第 201107040035 号)送达汉寿县太子庙镇 XXXX 网吧。该网吧法定代表人胡 xx 在《送达回证》(湘常汉文送字 [2011] 第 0704003502 号)上签字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汉寿县 XXXX 网吧对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汉寿县 XXXX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 、在对汉寿县 XXXX 网吧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和未成年签名证据,以及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明 2011 年 7 月 12 日汉寿县 XXXX 网吧在经营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 、汉寿县 XXXX 网吧提供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汉寿县 XXXX 网吧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3 、对汉寿县 XXXX 网吧法定代表人胡 xx 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因此汉寿县 XXXX 网吧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适用于该条例。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权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汉寿县 XXXX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 ”。《汉寿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量化标准及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处分标准》   “网吧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入内一次性 2 人的处以 5000 的罚款”。当事人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无任何异议,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此,对汉寿县 XXXX 网吧处以人民币 5000 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汉寿县 XXXX 网吧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汉文执罚字 [2011] 第 201107040035 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汉寿县人民政府或常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汉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将依法申请汉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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