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时间:2011-07-22 17:11:3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必须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中国律师网  2011-06-28 16:37:29  许昔龙 张需聪 
     近日,广西南宁四名律师在为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做辩护时,因涉嫌妨碍作证罪,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本是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律师,自己却成了犯罪嫌疑人,自然其辩护工作也没法继续了。类似的闹剧不止一次地上演,灾难一次次地降临在刑辩律师的头上。

  究其四位律师被抓的原因,是因为该四位律师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调取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从而撼动了公诉方指控有罪的证据基础,致使法院不能顺利地做出有罪判决。四位律师很好地履行了辩护职责,但这触怒了公安机关,挑战了警察的权威。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宪法赋予的,律师的法定职责就是始终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为其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律师为了加强自己的辩护观点,而进行调查取证,让证据说服法庭,是必不可少的工作。调查取证权利也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权利,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然而,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的问题上屡遭打击,《刑法》306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该条专门针对律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成了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剑,随时可能将律师置身于囹圄之中。

  调查取证权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当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遭到破坏时,法律却没有救济性、保障性的措施。由于律师担心在刑事辩护中受到追究,从而在担任刑事被告辩护人时顾虑重重,刑辩工作的积极性严重下降。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而刑事案件却事关一个人的自由或生命,在面对自由或生命的权利可能被剥夺的时候,却得不到有效的辩护,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刑辩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的其实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司法程序的设计,使被告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只是各自参与的角色、职责不同罢了,但殊途同归。可司法机关的强势地位一直没有改变,在司法人员眼里,律师就是麻烦的制造者。他们认为在一个案子侦查结束移送起诉后,就已完成了指控犯罪的任务,法院按侦查得来的证据走个过场,定个罪就行了,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接受不了许节外生枝,否则就会认为司法机关的权威会受到挑战。而辩护律师所调查的证据给他们定罪造成了障碍,自然会迁怒于律师。于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律师实施职业报复成了惯用的伎俩。

  江平教授说过,律师兴则国家兴。在刑事诉讼领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刑辩律师兴则法治兴,如果不确实保障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刑辩律师必会面临濒危的境地,到时,再也不会有人站出来向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说“不”了。

  (作者:许昔龙、张需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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