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4 11:20:06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A公司在2008年度内的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成本、费用、税金支出额为300万元,向股东分配红利为20万元,并且,在该年度内获得财政拨款10万元,对外公益性捐赠10万元,则该年度内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分析与处理:
成本、费用、税金支出300万元为法定扣除,财政拨款1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公益性捐赠10万元低于利润总额的10%,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股东分配红利20万元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因此,A公司在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300-10=68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