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2009-01-14 11:20:06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A公司在2008年度内的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成本、费用、税金支出额为300万元,向股东分配红利为20万元,并且,在该年度内获得财政拨款10万元,对外公益性捐赠10万元,则该年度内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分析与处理:

    成本、费用、税金支出300万元为法定扣除,财政拨款1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公益性捐赠10万元低于利润总额的10%,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股东分配红利20万元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因此,A公司在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300-10=68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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