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31 10:17:29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劳动法案
案情:
2000年7月,王佳大学毕业后在一家餐饮公司A从事客户服务部经理的工作,一直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不过当时单位承诺的工资报酬都按时打到王佳的工资卡里,从未拖欠过,单位也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等。但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不好,A公司的经营每况愈下,在2008年1月份被一家大型的餐饮管理公司B收购,A公司则在被合并入B公司后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合并后,所有A公司的老员工仍然在原岗位工作,福利待遇等均保持不变。后来,王佳等A公司的老员工多次要求与新公司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拒绝。2008年11月底,B公司通知王佳等与另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王佳等派到B公司工作。王佳等提出要与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份,B公司就以王佳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聘了他们。
王佳等认为B公司侵犯了他们的权益,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范嬛菁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被并购企业员工劳动权利的保护问题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一般而言,并购企业双方会以协议的方式对被并购企业员工的安置问题做出约定,但若收购企业不履行对老员工的安置义务,那么被并购企业的员工是无法直接依据该协议来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此时,被并购企业员工维权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在本案中,A公司被B公司兼并后,A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消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据此,A公司与王佳等员工的劳动关系则应当由B公司承继。
虽然,A公司与王佳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王佳提供了劳动,A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并依法为王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而A公司与王佳之间不是劳务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合并以后, B公司则承继了王佳与原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与王佳订立劳动合同,王佳有权拒绝B公司提出的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无理要求, B公司以此为由解聘王佳的行为,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佳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B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此外,由于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B公司还应当从2008年2月起每月向王佳支付两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