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6 11:01:50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某公司在2008年度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4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2009年3月,企业会计部门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2008年度费用列支情况如下:
1、支付税收滞纳金1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2、直接向某大学的困难学生资助10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3、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1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4、支付罚金3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分析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故该公司的税收滞纳金1万元、罚款1万元和罚金3万元均不得扣除。另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只有通过向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享受扣除,该公司自行向受助对象进行的捐赠10万元,不得扣除。
鉴于以上支出已经列入当期费用,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为:40+1+1+3+10=5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