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9 10:43:17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A公司在2007年得到一笔100万元的财政补贴款,并按照用途购买了生产线。在2008年的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该笔财政补贴应当计入当年的收入中,计征当年的应纳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对其作了补税处理。该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与处理:
该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财政补贴是否属于财政拨款并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之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除非该企业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财政性补贴不计入损益的相关文件外,该笔财政补贴款不应认定为财政拨款,必须计入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