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21 16:34:43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某钢铁厂在2002年3月购入一台价格100万元(已包含购买该设备发生的税费、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的机器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2008年3月,该厂对设备进行了修理维护,当月修理完毕,发生修理支出30万元。2008年4月,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一台机床,租赁期限为3年,每年租金5万元,当月,该厂对租入的机床进行了改造,发生改造支出1万元。该厂将上述两笔费用均计入了管理费用。那么:(1)该厂2008年3月发生的修理支出30万元,属于哪类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否予以扣除?(2)该厂2008年6月发生的改造支出1万元,属于哪类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否予以扣除?
分析与处理:
本案涉及主要税法问题是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按费用化处理还是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和第58条之规定,本案中该厂外购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应当包括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计100万元,而该厂2008年3月发生的修理支出30万元,尚不足取得该设备时计税基础为的5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法》第13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之规定,该笔修理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条件,因此,应当作为日常修理按照当期费用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一次性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法》第13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该厂2008年6月发生对租入车床的改造支出1万元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分期摊销的金额。
由于上述两笔支出均已计入了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法》第13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