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亏损能抵减境内企业的盈利吗?

时间:2009-02-12 13:43:40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中国国内注册的某公司在2008年的总收入为100万元,该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成本为40万元,费用为20万元,损失为5万元,税金为10万元。该公司在某外国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在2008 年度该分支机构的亏损为20万元,那该公司的200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分析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因此,该公司在某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该公司200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00-40-20-5-10=2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执业机构:华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工商税收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范嬛菁律师 > 范嬛菁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