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12 13:43:40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中国国内注册的某公司在2008年的总收入为100万元,该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成本为40万元,费用为20万元,损失为5万元,税金为10万元。该公司在某外国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在2008 年度该分支机构的亏损为20万元,那该公司的200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分析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因此,该公司在某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该公司200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00-40-20-5-10=2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