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13 10:12:24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中国国内注册的某公司在2008年的总收入为100万元,该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成本为40万元,费用为20万元,损失为5万元,税金为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为1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1万元,那该公司2008年度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分析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应纳税所得额=100-40-20-5-10-10=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因此,该公司2008年度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5×25%-1=2.7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2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