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0 15:09:06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A为中国母公司,B为甲国子公司,A拥有B 50%的股份,其应税所得和税率如下:
国家
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所在国税率
已纳外国税款
中国
母公司A
1000万元
25%
——
甲国
子公司B
2000万元
30%
600万元
该如何计算抵免额?
分析与处理:
B公司税后所得:2000-600=1400(万元)
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毛股息:1400×50%=700(万元)
甲国征收预提税(10%税率):700×10%=70(万元)
A公司所得股息承担甲国的所得税:600×(700÷1400)=300(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的所得:700+300=1000(万元)
抵免限额:1000×25%=250(万元)
允许抵免额:250(万元)
A公司抵免前在中国的应纳所得税额:(1000+1000)×25%=50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在中国的应纳所得税额:500-250=250(万元)
可结转以后5年补抵的超额抵免额:370-250=120(万元)
该120万元不能在当年抵免,也不能作为当年费用支出,仅可以向以后5个年度结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