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0:51:30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某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风险投资。2008年,该公司对外进行了1000万元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北京的中关村高新科技园区内的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创业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该如何处理?
分析与处理:
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该创业投资企业要到投资满2年的当年度才可以将投资额的70%,即700万元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