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6 16:36:15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某外国公司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办事机构,现将一台机器设备出售给中国境内的一家企业B,其所得的货款收入如何纳税?
分析与处理: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何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之规定,甲公司为我国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及第4条第2款之规定,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或场所,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甲公司取得的5万元股息收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2条之规定,A公司为我国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及第4条第2款之规定,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或场所,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甲公司取得的货款收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之规定,由货款支付人B在支付货款时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