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7 15:20:46 文章分类:劳动法案
案情:
2007年5月下旬,徐汇监察大队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某餐饮公司(对外挂牌A店)临时宣布停业,未结清其在职期间的工资,且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监察员立即上门了解情况,接待的是单位负责人周某。周某称,公司目前正进行内部装修,因而暂停营业,由于前期没有与员工进行很好的沟通,可能造成了一些员工对公司的误解,周某一再表示,一定做好员工的工作,立刻结清停业前的工资。由于公司无法当场提供所有材料,监察员开具了调查询问书,要求公司派人在指定时间至监察部门接受调查。
2天后,监察员从投诉人处了解到,周某确实如之前承诺的,与员工结清了停业前的工资。正当事情一步步得到解决时,令人始料未及的事发生了,5月28日,单位负责人周某并未按调查询问书的要求前来接受调查,之后甚至连手机也关机,完全失去了联系。监察员感到事有蹊跷,立刻再次上门,此时发现该单位已经门窗紧闭,人去楼空,但监察员并没有轻易做出法人代表逃匿的判断,决定2天后再次上门察看情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5月30日,当监察员第三次上门时,终于找到了店内的一名负责人员。通过他的口述,监察员得知,此处经营的餐饮招牌已变更为B店,A店已经搬走,不在此地经营,老板也已不是同一人。如果单位的主体发生变更,那么本案的调查取证将无法进行。
监察员通过该经理联系到了B店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与李某交流过程中,监察员终于发现了本案的突破口,原来两店老板之间签有一份股份转让协议,餐饮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而B店则继续以该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虽然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原来的法人主体并未变更或注销。于是,监察员当机立断,首先明确告知李某,餐饮公司作为此次被监察的对象,必须按照调查询问书上的内容,按规定如实提供材料,接受调查询问;同时,要求李某配合提供A店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便于进一步调查取证。
处理:
6月11日,李某终于携A店负责人周某到大队接受调查,并按规定提供了材料。在确凿的证据下,周某承认了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事实。大队依法向该单位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所有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但调查取证过程却是一波三折。实践中,餐饮类企业的股权转让比较多见,股份转让前发生的劳动纠纷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转让方已经与变更后的公司没有法律关系,而受让方对相关的人事情况可能并不了解,对无端接受调查甚至处罚往往容易产生抵触情绪。
本案中,对于监察员的要求,李某起初感到不能理解,认为发生在转让之前的任何行为都应当追究转让人的责任,新店尚未发生过用工行为,又谈何用工检查呢?
对此,监察员向单位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宣传。监察部门实施监察的对象是餐饮公司,无论转让前或后,餐饮公司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并非是其股东或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与第三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并未使餐饮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股权转让时,转让双方可就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如何承受有所约定,但公司始终是承担责任的主体。餐饮公司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依法承担其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