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从何时计算

时间:2009-02-27 15:36:29    文章分类:劳动法案

    案情:

  张某2007年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车间操作工工作,张某进去后与企业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双方合同期满,企业又与张某续签合同,当时张某即向企业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张某的要求。张某多次向企业提出要求未果后,只能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支持他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仲裁庭审:

  庭审中张某认为:本人在企业已经工作了几年,企业先后与自己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合同期满并与本人续签合同,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同意签订;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则认为:张某前年进入本企业,企业先后二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合同期满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但张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们耐心的与其做解释工作,但张某还是不予理会,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正义,不要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合同期满,企业与张某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张某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张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条规定是从何时开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该从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

  现在张某误认为2007年至今企业已经与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当企业与其续订合同时,张某单方面提出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企业对张某所提出的要求可以不予同意。因此,张某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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