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时间:2009-02-27 15:53:02    文章分类:劳动法案

    案情:

    2007年7月下旬,杨浦区监察大队接到朱某投诉,称其在某健身俱乐部从事销售员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且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接到投诉后,监察员立即上门对该单位实施了监察。在该单位营业场所,监察员发现许多穿着统一服装的人员正准备离开单位;经询问,这些人员都是俱乐部员工,从事健身卡销售工作。当监察员问起他们的保险缴纳及工资支付情况时,员工却含糊其词,匆匆离开。而该单位负责人李某对此情况也不愿正面回答,只是反复说:自己只负责俱乐部经营,人事情况并不清楚,需要时间了解。
    由于该单位无法当场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监察员开具了调查询问书,要求单位负责人在指定时间至监察部门接受调查。
    处理:

    8月上旬,该单位负责人李某如约至监察部门提供了用工资料。在审核用工资料后,监察员发现该单位确实未缴纳包括投诉者在内的多名劳动者综合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
    李某承认因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所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综合保险费,但对销售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却不以为然,李某辩称:“销售员参与利润提成,而工作不受控制,若不完成工作指标又不扣工资。还怎么对销售人员有所管束呢?这些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销售人员是‘出工不出力’,完不成销售指标就应该扣工资。”
    在进一步调查询问查证后,监察员得知该俱乐部的销售工作并非如李某先前所述,而是分内场销售及外场销售,内场销售即在俱乐部场馆内为顾客办理健身卡销售;外场销售即在固定的超市卖场设摊销售健身卡,内外场销售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都由俱乐部控制,且外场销售不要求销售员主动揽客,只需按时出摊、守摊、办理销售手续即可。因而在销售人员满勤的情况下,俱乐部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经监察员的耐心解释和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李某最终认识到俱乐部在用工方面的错误,并在监察部门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进行了积极整改。
    律师点评:
    目前许多企业在对销售岗位员工的使用方面存在一个误区:认为销售员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其工资报酬与完成的销售额直接挂钩,如未完成企业下达的销售指标就是“出工不出力”,就可以按企业规定从其工资中任意扣除金额。正是这些误区,导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的涉及销售员工的投诉、举报案件日渐增多。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涉及的销售人员均为该俱乐部的员工,按照俱乐部对销售人员的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的安排,按要求出摊、守摊并向顾客出售健身卡,在俱乐部的考勤表上的“满勤”记录也证明了销售人员已按要求提供了正常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俱乐部必须保证员工实际得到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而对于销售人员未完成销售指标的情况,俱乐部应从加强员工的内部管理入手,以管理促效益,且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或激励手段都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依法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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