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失误操作导致承担相关责任

时间:2009-02-27 16:16:56    文章分类:劳动法案

    案情:

    刘某 2005年4月19日应聘至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之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称,当时还签订了一份合同附件,但本人没有留存,由单位保管。附件中约有年薪不低于25万的条款。

    2008年4月18日,公司董事长与副总经理找刘某谈话,由于双方观点发生分歧,公司当场作了表示不再与刘某续约的决定。刘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应至2008年7月31日终止,现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承担单方面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付义务。不日,刘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3月26日至4月19日的工资、支付2008年4月19日至2008年4月19日期间的年薪不足部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缴纳2008年4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庭审:

  刘某称:2005年4月进该公司后,双方与8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应是7月31日。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7000元。但后来承诺,试用期满后每月15000元。在合同附件中约定年薪不低于25万元。现在公司提前解约,不再续签合同,所以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庭审中,刘某提供了二张银行工资卡。证明现在每月的工资收入共计为15000元。至于年薪的问题,称因合同附件不在自己手中,应由单位提供。同时要求公司缴纳社保费至6月。

  公司辩称:双方于2005年8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公司误认为双方合同终止日为4月19日。所以提前发了不再续签合同的通知。这是公司失误造成的,理应承当相关合理的赔偿费用。当时双方签订的每月月薪为7000元合同,并不存在刘某所陈述的每月15000元、年薪不低于250000元的约定;也没有什么合同附件。刘某称有二张银行卡,分别由公司将工资打入帐户,这是根本不存在的情况。公司同意按照每月7000元的标准支付刘某2008年3月26日至4月19日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工资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不同意支付所谓250000元最低年薪差额的申诉请求。同意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06年5月。

  仲裁结果:仲裁委在庭审中查明;双方于2005年8月1日签订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刘某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之职。2008年4月18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通知内容为:刘某于2005年4月19日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刘某续签;刘某的最后工作日为2008年4月19日;希望刘某在最后工作日前办好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公司向仲裁庭提供了《劳动合同》文本。但未提供刘某所说的合同附件。刘某也未提供相关合同附件。合同上写有每月工资7000元。

  仲裁委通过银行查询,刘某的二张银行卡工资打入单位均为同一单位,即目前的该单位。虽然合同上写有工资数,但与张某实际发放数量不一致,但应当以工资卡上的实际发放工资数为确定依据。

  基于庭审调查的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认可目前的操作是误解,但也愿意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刘某也未明确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此可视作刘某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当按照刘某离开公司前月平均实得工资以及刘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刘某对年薪的请求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因而难以支持其请求。根据刘某提供的银行工资卡,其月薪实为每月13000元左右(税费后),其可信度应予认可。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其实得工资标准支付相关补偿金的费用和缴纳社保费。

  对公司愿意为刘某缴纳至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对此予以认可。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单位误操作,将合同终止日搞错了。那么解除合同的性质也就发生变化了。由原先的合同自然终止变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了。这样一来,单位由原先的无责任变为承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有赔偿责任了。在仲裁委的主持调解下,单位认可由于误操作将要承当的法律责任。

  再者,刘某的工资标准究竟是多少?是以合同上的工资数为准,还是以实际发放工资数为准?是以一张卡上的7000元确认,还是二张卡的合计数15000元确认?因为由于赔偿的问题,双方对工资的标准产生了异议。认可的依据是什么?只有一种办法,调查取证。

  通过查证,根据银行出具的单据,打入二张工资卡的单位为同一单位,这样的证据对刘某的原公司来讲是没有什么辩词可言了。所以,单位应当以刘某实际领取工资数为基数缴纳刘某的社保费。刘某要求支付年薪的请求没有依据难以支持。

  

执业机构:华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工商税收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范嬛菁律师 > 范嬛菁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