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年终分红朱某能得到吗?

时间:2009-02-27 16:29:57    文章分类:劳动法案

    案情:

  朱某于2005年4月进入一家检测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至2007年3月31日。今年2月,朱某去刷工资卡时发现其2006年的年终奖金公司未打进卡中,向周围的同事打听后得知旁人都有这笔奖金。于是,朱某询问公司,得到的答复让他并不满意,认为这不是合理的解释。不日,朱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中,朱某称:2005年他被招进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岗位是检测评审员。根据公司的《员工守则》规定,员工年终奖是以1月份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总和的两倍计算。所以,他认为公司应当补发年终奖6400元。年终奖就是年终分红,只是说法不同。

  公司辩称:根据公司的《员工守则》规定,公司并没有年终奖的发放规定,只有年终分红和年终双薪。朱某的年终双薪已支付,年终分红须根据年终考核评审后决定发放与否。经评审,朱某的考核评定分数低于平均分,因此,朱某的年终分红为零,朱某所说的年终奖实际就是年终分红。

  随后,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员工守则》,在第三章第二条中规定:“公司根据当年业务情况及员工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年终分红的发放,年终发放并非必然,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另外,公司还向仲裁委提供了朱某的2006年年终考核评审结果:总分为10分,朱某是4分,总绩效评估“有待进步”。

  仲裁结果:仲裁委在庭审的基础上查明事实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有关年终奖的发放,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况且公司的《员工守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就应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与公司之间未另行约定有关年终分红发放的,就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再说,朱某对公司的《员工守则》的条款没有异议,那么就应按照规章制度的约定。朱某所称年终奖即是公司所说的年终分红,对此,朱某认可。既然年终分红是在年终考评的基础上决定的,且公司又提供了年终考核的评定结果。因此,朱某得不到年终分红,这是公司在按程序操作的前提下作出的决定。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朱某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某的请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合情合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年终分红的发放,是企业的自主行为,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并决定发放多少,且不是必然发放。本案中,可能是员工的理解有误,或对《员工守则》的条款没有仔细看过,只知大概,不知具体。当然,如果双方对年终分红另有约定的,那则是另一回事了。因此,如果员工对自己的福利待遇产生疑问时,应先将问题搞清楚,然后再决定如何解决,避免由此而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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