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登记操作实务

时间:2009-02-27 17:04:21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登记条件

(1)内资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②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发布)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执业机构:华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工商税收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房产纠纷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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