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2 11:52:14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以案说税
案例:
某企业在2008年度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款100万元,年终汇算清缴全年的应纳税数额为110万元,该如何处理?
分析与处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及汇算清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之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该企业应当在2009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补缴税款:110-100=1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