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3 17:26:09 作者:范嬛菁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案例:
中国境内的某企业因经营期满终止,在2008年5月1日终止经营并开始实施清算。经清算,该企业的存货变现损益100万元,清算财产盘盈10万元,付未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5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10万元,清算费用5万元,企业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该企业清算所得如何纳税?
分析与处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清算所得如何纳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之规定,企业的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应当自2008年5月1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将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100+10—5—10—5—50=40(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40×25%=1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企业的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