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30 17:45:36 作者:郭保全 文章分类:结婚与离婚
原告:何某,女,住武汉市某区。
被告:蒋某,男,住武汉市某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女。1996年被告蒋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某监狱服刑。2005年底,原告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因被告长期服刑,夫妻间已经没有感情基础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随母,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因为被告正在监狱里服刑,无能力支付女儿抚养费。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长期服刑,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被告也同意离婚,于法不悖,法院应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合法,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按月支付有困难,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用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女儿抚养费。2006年2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 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五万元,从被告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三、 财产分割问题。(略)
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是正在监狱服刑人员,如何对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总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但同时民事诉讼法有规定了几种特殊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规定,本案中原告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令被告用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女儿的抚养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