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形成的证据要注意什么问题?

时间:2010-03-22 11:54:15    文章分类:涉外婚姻与婚外情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执业机构: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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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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