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有谁抚养,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时间:2010-03-22 14:45:15 作者:郭保全律师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关于离婚时子女有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具体情况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同时还规定: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的基本条件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另外《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有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退一步说,如果今后发生什么变化,还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