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时间:2009-02-14 13:00:35  作者:西安律师高西宁  文章分类:西安律师

    新婚之夜,新郎李某从新娘的箱底翻出了一封病历。他怀着好奇翻了翻,这一翻,便半天没有喘过气来。

    原来,这是一封新娘的病历,上面明确记载着新娘办理结婚登记一个月前,在医院做人工流产的各种病历记录。新郎心里明白,自己虽然和新娘恋爱一年之久,但从来没有发生过性接触,新娘怎么就怀孕了呢?

    当晚,新郎一夜无眠。第二天,他找关系到医院去查,结果是,结婚登记前,新娘怀孕流产确属事实。新郎怒不可遏、羞不可遏、悲不可遏。当天就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了“判决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新娘)向原告(新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两月后,一审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某之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陕西 西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高西宁律师 > 高西宁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