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律师: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时间:2010-01-24 14:55:11    文章分类:结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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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7月间,王小姐与王先生通过某一婚恋网相识。后双方于当年国庆节共同外出旅游,其间,两人同住一标准间。出游归来,王小姐与王先生联系一直频繁。2012年7月28日王小姐非婚生下一子,当王小姐告诉王先生此事时,却遭其一口否认。王小姐则认为其生下的儿子是双方的非婚生子,王先生依法应当承担抚养责任。为此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双方非婚生子随王小姐共同生活,根据王先生工资收入情况,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并支付王小姐自怀孕至生育后的生活及医疗等费用共计5万元。

针对王小姐的诉讼请求,王先生辩称,双方通过婚恋网相识后,虽于国庆节共同出游,但双方并未同住一间房,也未发生性关系。自己得知王小姐有过婚史后,已告知王小姐双方不发展恋爱关系。王先生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且王小姐受孕时间自己正在家乡休假,因此王小姐所生之子非双方的非婚生子,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也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可推定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据此,请求驳回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多次释明,王先生均表示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亲子关系认定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案在缺乏有效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应该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原、被告系通过婚恋网相识,随后两人共同出游,频繁联系。根据双方的合影、通话记录及证人陈述等均显示涎人关系非常亲密,以公众的认知程度均可作出系恋人或夫妻关系的判断;且根据医学常识及日常生活经验可推知,原告的受孕时间恰与双方关系异常亲密的时间吻合,故完全存在被告系小孩生父的可能;被告在原告已尽其所能提供必要证据及法院多次释明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因原告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被告系小孩生父,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推定被告与小孩存在非婚生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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