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8 09:35:03 作者:西安律师高西宁 文章分类:结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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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结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永远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而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是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比如妻子通过各种方式,让丈夫将房产赠与给妻子,而丈夫为了表明爱妻子,可能也向妻子写了书面保证,要把房子赠送给妻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赠与方要求撤销赠与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之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由于房屋以登记为准,在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因此,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不能撤销
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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