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未同居 礼金被判全额还

时间:2011-01-07 17:44:42    文章分类:律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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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妻子索要数万礼金,还未举办婚礼,妻子便外出不归,丈夫具状诉离返还礼金。近日,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某与张某经同村村民倪某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8月15日举行订亲仪式,订亲时被告通过媒人倪某向原告索要礼金66600元。2012年8月2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被告外出不归,双方未能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并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被告现外出不归,应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给付被告的礼金,因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应由被告予以返还。遂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婚姻准予离异;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礼金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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