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26 15:12:11 文章分类:法眼观天
人民网广州3月24日电(记者吴 冰、林劲标)广东防司法腐败又出新招———今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看“红绿灯”不再过于自由,必须给出充足理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可得到有效防止。记者从广东省高级法院了解到,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天正式实施。由高级法院专门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全国尚属少数。
“同案不同判”多现民生案件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首次被以较大篇幅并单列一段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据了解,广东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每年高达60万宗以上,占全国的十分之一。而广东又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大量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案件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适用,许多案件必须依靠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
“不过,由于法律对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一整套完备的规则,自由裁量权行使过于‘自由’的情况时有出现。”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古锡麟说,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同级法院之间,甚至出现在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对同类型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主要出现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房屋拆迁和商品房买卖等几大类民生案件中。
法官断案要参照指导性案例
广东高院院长郑鄂表示,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加以严格规范,任其发展,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破坏了法律所应有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进而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这种情况下,广东高院讨论通过了《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为确保统一裁判尺度,《意见》还规定了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法院或省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如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反的裁判,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外,《意见》还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必须论述自由裁量的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旦行使了自由裁量而作出的裁判文书,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不能自行签发,必须层层报批;如果该案在二审、再审时,上级法院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不得撤销或变更原审依据自由裁量作出的裁判。
根据法律,以下五种情形方可自由裁量
●法律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
●法律规定由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的;
●法律规定由法院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裁量的;
●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没有明确规定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本文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