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27 20:28:26 作者:周扬 文章分类:学术研究
案情简介:2009年3月29日,深圳梁某丽急需购买二手房,二房或小三房,于是就到深圳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要求中介提供居间服务,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清接待了梁小姐。当时王小姐带梁小姐看了几套房,梁小姐均表示不满意。4月初,王小姐继续陪梁小姐看了桃某居的几套房,梁小姐仍没有看中的。4月11日,王小姐应梁小姐要求继续陪她看房,梁小姐看中了张某君的二室一厅,约80平方米,业主报价75万,梁小姐要求中介帮其谈价格;中介王小姐就约业主到中介公司面谈。第二天,经王小姐从中撮合,业主同意以69万元成交,三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约时,梁小姐将5000元定金交付张某君。
当晚,梁小姐给中介打电话表示不想购买该物业,4月13日,梁小姐到中介公司要求退定金,协商未果。
几天后,梁小姐和张某君私下成交该物业,于2009年6月2日办理了该物业房屋转移登记。
中介公司发现买卖双方恶意跳单,试图达到不支付中介公司佣金之目的。中介公司多次联系客户和业主协商,但买卖双方均未予理睬。随委托律师将梁小姐和张某君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买卖双方支付佣金并赔偿损失共计近6万元。
周律师点评:本案梁小姐和业主张某君在中间公司撮合下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私下成交,拒不依约支付中介公司报酬,买卖双方已构成共同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公司佣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关于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原则精神,中介公司有权提出上述要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