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2 16:10:49 作者:周扬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作者:周扬 律师
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已出台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简称“原办法”),规范了商标代理管理,设置了准入制度,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是否也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问题,原办法未明确规定。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出台了修改后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新办法第四条增加一款“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无须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因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设立,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服务,包括从事商标代理服务。
国家工商总局这一修法行为是对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我国推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赢得了广大律师的赞赏和欢迎!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