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宅居民是否应当分担电梯使用费?

时间:2010-11-30 12:48:37  作者:周扬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楼住宅居民是否应当分担电梯使用费?

周扬律师

 

近来,不少市民咨询一楼住宅居民是否应当分担电梯使用费问题,深圳周扬律师就此发表文章予以阐释。据网上调查数据显示,近八成网友认为一楼住宅居民分担电梯使用费(运行费)不合理。

 

一、电梯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如公共设施、走廊、通道等均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电梯属于公共设施,依法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一楼住宅业主不能以放弃电梯共有权利为由拒绝承担义务。作为购置房产时的价格分摊部分,电梯购置和建设费用已在房价中由业主分摊。另外,业主在购房时,一次性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也是作为包括电梯在内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维修之用。那么电梯后期运营费用是否仍由全体业主分担?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具体分析。

 

二、电梯运行费的分担原则

 

由于《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理区内公共设施专项用电要实行管理区内分类分表计算、公开公平分摊,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电梯运行电费,由该栋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平均分摊,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因此,湖南省对电梯运行电费分担的基本原则是全体业主共同分担。

因此,按照这一立法精神,住在一楼的用户即使一辈子也不踏上二楼,也要跟其他用户一样平均缴纳电梯费。

2006年年初正式实施的《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电梯使用费“单独按实另行分摊”,但把“具体如何分摊”的难题,抛给了物理管理公司和业主,由双方协商确定。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就高层或多层住宅一楼住房应否承担电梯运行费的问题作出规定,一楼为电梯起始点的住户不应承担电梯运行费,二楼以上的电梯运行费不进行区分。

以上三地对电梯运行费分担问题的三种不同作法,很有代表性。周扬律师认为,所有权的共有并非必然导致使用权的均等。由于一楼用户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导致其对基本上不使用电梯。如果一楼住户已承担了电梯的购置建设费、支付了专项维修基金,仍要求其与其他楼层住户同样分担电梯运行费用,显失公平。因此,对电梯运行费用分担问题,应当在共有的前提下,适当兼顾公平:对于一楼为电梯起始点的住户不应分担电梯运行费,对于有架空层或地下停车场为电梯起始点的住宅,一楼用户与其他楼层住户同等分担电梯运行费。

 

(作者:周扬 律师 电子邮箱:zhoulawyer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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