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12 18:24:16 作者:周扬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处理新规
2011年1月12日 周扬律师
今日,人民法院报全文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些年,我国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
一、《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二、《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根据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对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刊登收费广告等。
三、《意见》还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在商标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通常能够查明行为人已经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或数量,但是还有相当部分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出去了,但因为没有账目明细,对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往往难以查清;过去对在仓库里尚未销售出去的侵权产品如何认定处理并不十分明确。实际上,部分侵权产品尽管没有销售出去,但是已经大量的购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是准备销售的,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意见》对这种没有销售或者部分销售、部分没有销售的情况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规定对这种情况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
四、《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事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此外,《意见》还对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以及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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