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1 12:10:30 作者:周扬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1999年10月27日,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医药集团)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豪特密尔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的公司,“hotmail”是豪特密尔公司英文名称的显著部分。1996年3月27日,豪特密尔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hotmail.com”网址域名。
1998年3月11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合并协议和方案,该协议和方案第1条约定:“本方案应在向华盛顿州州务卿和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提交必备文件后生效;该协议和方案第7条中约定:继存公司(微软公司)应占有所有成份公司(豪特密尔公司)一切种类的位于任何地方的所有资产和财产及该等财产中的每一项权益,以及所有成份公司的属于公共及私人性质的权利、特权、豁免权、权力、特许权和授权;……。” 1998年5月 21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的合并协议和方案,在华盛顿州经州务卿签署并存档;1998年6月15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的合并协议和方案,在加利福尼亚州经州务卿签署并存档。至此,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的合并方案正式生效。
1999年1月14日,豪特密尔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HOTMAIL”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39847号。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讯服务、电子邮递。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1月14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1999年5月28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微软公司。
1999年5月21日,豪特密尔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HOTMAIL”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77497号,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调查、商业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市场分析、市场研究、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工商管理辅助业。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 5月20日止。1999年12月28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微软公司。
天津医药集团于1997年3月26日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参股;生化药品、中成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冻于剂、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营养保健品的生产制造及批发……等。1997年11月 20日,天津医药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管理联系人为刘伯彦,其电子邮件地址为liuboyan@hotmail.com。1998年 11月 20日被告进行了续展交费;1999年11月 20日后被告未交费续展。天津医药集团对该域名没有实际使用。
2000年3月22日,大连宇通科技发展中心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
法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医药集团未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hotmail”一词有关。
律师评述:
本案纠纷涉及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的“hotmail.com.cn”域名是否侵害原告微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因被告天津医药集团并未实际使用该域名,故本案审理仅限于被告的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关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hotmail.com.cn”域名是否侵害原告微软公司“HOTMAIL” 商标专用权问题。
1999年1月14日和5月21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豪特密尔公司获得了“HOTMAIL”在第35类、38类的商标专用权。1999年5月28日和 1999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微软公司,微软公司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1997年11月 20日,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hotmail.com.cn”域名时,“Hotmail”商标并未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该商标是在1999年后才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的,且以“hotmail”为标识的服务除互联网络上的免费电子邮件外,并未在中国普通公众中产生影响,故“Hotmail”作为服务商标,尚不构成弛名商标。原告微软公司虽向法院提交了“HOTMAIL”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但“HOTMAIL”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的时间多晚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1997年11月 20日注册“hotmail.com.on”域名的时间,且这些证据没有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故这些证据亦不足以证明“HOTMAIL”是驰名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有被告在同种或近似服务中使用了与“HOTMAIL”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注册“Hotmail.com.cn”域名后,并未实际使用,没有以“Hotmail”为标识,向公众提供与原告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服务。故原告微软公司关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hotmail.com.cn”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二、关于“Hotmail.com” 是否知名网站,被告注册“hotmail.com.cn”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识别功能,是网络访问者据以区分不同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标志。根据这一特性,企业一般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但是,域名本身尚不构成知识产权。
“hotmail.com”是原告微软公司在互联网络上向用户免费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站,在互联网络用户中享有一定知名度。由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于1997年11月20日就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而原告微软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hotmail.com”在1997年11月 20日以前就已经是一个知名网站。并且,1997年豪特密尔公司尚未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由于受到《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的限制,其不能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cn”下域名,故不能认定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域名hotmail.com.cn的行为具有恶意,抢占了豪特密尔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cn”下域名的权利。
但是,被告天津医药集团不能说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hotmail”一词有关,亦不能证明其对“hotmail”享有在先权利或注册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域名“hotmail.com.cn” 时,其管理者使用的电子邮箱就是“hotmail.com”,其汪册域名“hotmail.com.cn”一年后,还收到了微软公司委托的律师的警告信,这些都说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域名“hotmail.com.cn” 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但被告注册hotmai.com.cn域名后并未使用,因此并没有妨碍豪特密尔公司或微软公司以自己的服务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没有给原告微软公司造成损害后果。更重要的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天津医药集团在1999年11月20日未交纳“hotmail.com.cn”域名的续展费用;其已经不再拥有“hotmai.com.cn”域名。另外,被告天津医药集团并未以“hotmail”作为其企业的商号使用,没有侵犯原告所拥有的企业名称权,故原告微软公司关于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注册的“hotmail.com.cn”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撤销该域名的主张,已缺少必要的事实根据,得不到法院支持。
综上,原告微软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材料来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周扬 律师,于2011年1月26日,E-mail:zhoulawyer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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