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做公证赠与他人没办过户是否可以反悔

时间:2011-02-22 10:56:45  作者:www.51bjlvshi.com  文章分类:二手房

    王老 先生今年 63 岁,认一干女儿 李 小姐 23 岁, 王老 先生于 2004 年在东城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 王老 先生所有, 2005 年 1 月份, 王老 先生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干女儿 李 小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 王老 先生一直在该房内居住,房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 2005 年 8 月份,干女儿 李 小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李 小姐的生母拿着赠与合同索要该房产,并要求 王老 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的 王老 先生却因经济原因及干女儿已去世等原因,不想将该房出赠。双方协商不成, 李 小姐的母亲将 王老 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并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 李 小姐生母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房屋赠与成立的条件是: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得到合同及产权证书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了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能撤销,应该继续履行。 《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本案中, 王老 先生与 李 小姐虽然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将该房赠与 李 小姐,但他们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尚未生效。 再加上赠与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也没有做过公证,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王 先生完全可以有权撤销赠与行为,收回房屋。 现在 王老 先生提出不愿赠与,符合法律规定,该房产权仍归 王老 先生所有。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8 条: “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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