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林律师力谏“医疗诈骗罪”入刑

时间:2012-02-24 09:15:40    文章分类:

  诈骗活动形式多样,近些年借医疗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时间越来越多,甚至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了。一些医疗机构甚至公开诈骗。《金匮要略》记载:医者治未病,不病以为功!说明早在数千年前就有假借医疗实施诈骗的现象了。

  日前接到广州一叶(化名)女士的投诉称:被一家民营医院医包治乙肝为名骗走两万元的事。

  对此,研究医疗诈骗现象多年的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林对医疗诈骗现象做出了详细的诠释。

  程林律师从医十年,从事律师工作也已近十年。多年来一直从事医学类专业法律事务。对医疗诈骗现象有颇多研究。

  程律师认为医疗诈骗罪的概念应当定义为:医疗机构、医疗护理人员、江湖游医、药商及药品生产企业及其他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以虚构病情或故意对病情预后作虚假扩大解释、虚构药品疗效、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骗取或诱使患者实施检查或治疗及购买药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犯罪构成程律师对其做如下诠释:

  1、 客观方面表现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或江湖游医以虚构病情,故意对病情预后作虚假扩大解释、虚构药品疗效、以次充好,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骗取公众实施治疗或购买药品从而骗取钱财的行为。侵犯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

  医疗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为虚构病情,把小病诊断为大病;把没有的病诊断为有病;把简单的病情夸大成复杂的难治的病;把一般的药物换包装改成“特效药”;用普通药物或器械代替特殊的药物或器械,实施手术时用低档次植入物代替约定的高档植入物;用假药治病从而骗取他人实施治疗或购买药物。

  社会上医疗诈骗的手法很多,江湖游医以摆摊设点的方式公开行骗、正规的医疗机构以夸大的病情、虚构病情、无病诊断出有病、甚至以特别巧妙的手段利用妇女经期中后期进行内规镜检查有出血点证明有宫颈糜烂、把有正式包装的药品改成纸包装充当特药或撕掉药瓶上的标签以高出市场价数百倍千倍价格出售、术中把术前约定好的高档医疗植入物偷换成低档植入物、在医疗过程中把治疗过程无限分解按细节收费、把未实施的医疗措施列入治疗清单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等。

  2、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 主体为一般主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经营着、药品生产者、其他个人。

  4、 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在骗取他人财物的同时必然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本罪的量刑应当考虑两个方面即诈骗的数额是量刑基础还要考虑加重情节即就诊人的身体受损害情况。

  按照诈骗罪的量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此法定刑的基础上如果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受损或死亡的应当在诈骗罪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幅度。

  可以考虑将医疗诈骗罪的量刑界定为:未造成就诊人身体明显伤害的按诈骗的数额量刑,造成就诊人体伤害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理论确定量刑幅度。

  一直以来,对于医疗诈骗现象,社会公众和政府职能部门,都心知肚明。但一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制约机制。只有极少数性质特别恶劣,影响极大的犯罪按照诈骗罪立案。这不足以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因为在本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涉及到专业知识。目前公安机关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

  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滞后性,但一种丑恶现象以极高的频率出现并对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并及时地上升到立法的地步,会有效地遏制和打击这种现象。

  新一轮的医疗制度改革即将展开,民营医院将是社会办医主要力量,从源头从立法上规范这一行业非常重要。如果不能杜绝医疗诈骗现象,那么将来的医疗制度改革有可能又是一场空。最后受伤的还是老百姓。

执业机构: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合肥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程林律师 > 程林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