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刑事律师王自刚辩护词1
时间:2009-03-08 17:11:42 作者:洛阳刑事律师王自刚辩护词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洛阳刑事律师王自刚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亲属的委托,指派王自刚律师担任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查阅了本案有关卷宗资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张××。今天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在我就张××被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抢劫罪有关事实和法律施用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张××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6833010020068320074×200683年月日3000500200761220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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