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演员溺亡 赛纳河判赔68万

时间:2010-04-14 19:49:46    文章分类:热案追踪

  昨日,奥运村法庭,在等待宣判时,原告代理律师露出些许微笑。当天,演员柳昶在赛纳河俱乐部溺水死亡的民事赔偿案宣判,原告获胜。本报记者 王申 摄

  ■ “独子溺亡母亲一夜白头”追踪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一演员深夜坠入赛纳河健身俱乐部立水桥店消防井溺亡。其已离婚的父母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赛纳河俱乐部赔偿。赛纳河俱乐部则声称其死亡与己无关(本报9月6日曾报道)。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审查证据后,昨日一审认为赛纳河在对消防设施的管理上存在失误,应分别赔偿死者父母18万余元和50万余元。

  受邀演员尸体两月后现井中

  今年3月14日,演员柳昶接受中间人于某邀请,到赛纳河俱乐部演出,当晚未出现在舞台上,并至此杳无音信。直到5月20日,俱乐部的一名管道工检查消防水井时,发现柳昶尸体泡在水中。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柳昶已离婚的父母分别将赛纳河健身俱乐部告上法庭,认为俱乐部消防井没有井盖和照明设施是导致柳昶死亡的主要原因,分别索赔30余万元和80余万元。

  赛纳河俱乐部代理人认为己方无责,称柳昶并不是其邀请的演员;虽然排除他杀可能,但还有可能是自杀;另外,消防井有盖并有专人看护。

  多人称消防井事发前没盖子

  消防井是否有盖成为案件争议的关键。为查清案情,奥运村法庭法官调取了警方事发当天做的笔录。多人在笔录中证实,事发前该井没有盖子。法院同时还发现赛纳河俱乐部消防井存在多处问题,并认为这些都可成为潜在危险。

  经多次审理,奥运村法庭于昨日作出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调查柳昶生前没有自杀倾向,而且作为受邀演员前来演出,选择在消防井内自杀明显违背常理,可以排除自杀,应认定柳昶因夜间失足坠入消防井溺亡。赛纳河俱乐部在消防设施管理方面存在失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判决,原告代理人吴京京律师表示不上诉。赛纳河的代理律师田利则表示,演出楼梯口与消防井在两个方向,且距离很远,柳昶自身亦有过错。他表示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

  法院判定赛纳河过错:

  1、消防井深约2.68米,池口约71×72厘米,水井所在的游泳馆北侧大厅仅在夜间供演艺人员通行,一旦有人失足坠入难以呼救。

  2、消防井北侧45厘米位置有一石门,欲进入石门须从消防水井口上方通过,这种设计上的缺陷,使经过的人员均有落入的危险。

  3、消防水井口采用大理石板覆盖,踩到上面的人员随时有可能因大理石板突然碎裂而坠落蓄水池。

  4、事发时,游泳馆北侧大厅没有设置指路标志,夜间未设置照明设施,消防水井口也没有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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