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5 12:23:50 作者:吴京京 文章分类:文书样本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或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个月。
本合同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工时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不超过 八小时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加班工资基数按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____工资,月资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甲方1、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办 理2、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不符合 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防冶工业污染源搬迁的,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左脚认达到伤殘等级的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乙方。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并按新岗位调整薪资待遇。
2.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经济损失程度承担100%的赔付责任。
3.合同期间乙方提出辞职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一个月工资。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甲方和用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