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涉嫌妨害作证、重婚案二审辩护词
时间:2010-04-15 13:09:20 作者:吴京京 文章分类:刑事诉讼
本案二审合议庭法官:
作为本案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我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本案,担任其一审、二审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全面、清晰、透彻的了解和认识。我的辩护观点 “四会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及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重婚罪,应宣告其无罪”已在一审、二审(第一次)、重审中作了充分、详尽的阐述。在二审(第二次)阶段中,经认真研究及慎重考虑,我除仍坚持上述观点外,根据一审、重审庭审情况及审理结果,重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二审合议庭综合我的一审、二审(第一次)、重审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考虑。
正如控方在一审庭审中所述,在一审开庭之前,四会市检察院和四会市法院已通过内部协调、领导拍板的形式对本案形成了统一意见,定下了“有罪”、“重罚”的基调,这是一审先入为主,“先判后审”的最好注脚。不难看出,一审判决结果是不当行政干预和新闻媒体不良炒作的产物,尤其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本案由贵院发回四会市人民法院重审、且重审开庭审理全面、详尽、辩方意见充分展示之后,该院仍然固执已见,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封不动地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如出一辙的错误判决,撇开该判决的定罪部分不论,仅就量刑而言,也是一个量刑畸重的判决,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是个完全抛开法律良知的、典型的不讲理判决。理由是:
一、许某妨害作证、重婚一案举报单位为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现四会市人民法院又作为审判机关对本案进行审理,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导致其判决无效。
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导致以下两个结果:一是由举报单位审案;二是先判后审。从四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