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5 13:15:50 作者:法院 文章分类:热案追踪
该起电力事故发生于2006年5月 ,当年男童治愈出院后,被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由于年幼,光假肢安装费一项即被评定为需15万元。
2008年,十岁男童廖某及其家属诉讼到法院要求有关责任人赔偿,昭阳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原告及炎山乡政府均不服提出上诉,昭通中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对于男童廖某被电致残的事实在庭审中各方均没有异议。昭阳区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男童系故意攀爬电杆,有重大过错,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理应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男童攀爬的电杆系炎山乡小田村黄角树一、二、三社和牛滚荡村民小组集资安装的变压器,在变压器烧坏后,该四社未完全拆除变压器的支墩,防护围墙,留下安全隐患,对廖某的损害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但诉讼中,廖某及其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追加该四个社为被告,故该四个社的赔偿部分由原告廖某自行承担。昭通供电所是该线路的产权所有人,炎山乡政府与供电所签订协议,对该线路进行管理,使用,运行,维护,双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做到及时排除,监管,维护的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第三人李亚坪管理线路,收取电费,对发生的事故未尽到管理,维护的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云南昭阳区人民法院
